| 师资力量 |
省水利厅(部分已委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水务管理局、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部分可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级新区实施)
第7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9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内容填写真实、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请根据项目填报相应承诺书,申请材料提供3份即可。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内容填写真实、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内容填写真实、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密项目需提供5份纸质材料。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3楼C06省水利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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